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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16-01-31

庭立方:关于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有观点认为包括非国有单位。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并认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依法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从逻辑上说,行贿犯罪的犯罪对象只可能出现三种,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第二种是国有单位,第三种是非国有单位。从法条规定上看,《刑法》第391条是对“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没有包括非国有单位。同时规定了单位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即明确规定,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以对单位行贿罪处罚,而不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393条是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该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对象不能是国有单位,但从第391条这一特别规定来看,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不可能包括国有单位。那么是否可能包括非国有单位呢?答案是否定的。行贿与受贿是对合性犯罪,从立法规定来看,国家对受贿的打击力度明显要高于对行贿的打击力度。这从立法关于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规定和犯罪构成要求都可以明显地分辨出来。立法规定受贿罪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受贿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受贿犯罪,另一种是单位受贿罪,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犯罪。因此,立法在对受贿类犯罪的规定中,不存在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问题,也就是现行刑法并没有将非国有单位的受贿问题犯罪化。既然法律对受贿行为的打击要明显严厉于对行贿行为的打击,那么立法既然不将非国有单位的受贿问题犯罪化,也就不可能将非国有单位的行贿问题犯罪化。综上,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排除了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两种可能性,只可能存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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