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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是否属于国家机关?

发布时间:2016-04-12

裁判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特定管理职能的非常设性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亦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案情简介:上海市轨道交通三号线、明珠线、杨浦线工程虹口区指挥部及上海市北外滩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均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为重大市政工程建设而成立的非常设性机构,主要是负责协调、管理相关工程中的具体事项,并受国有建设单位的委托签订部分合同。

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特定管理职能的非常设性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亦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既可以设立局、处等常设性工作部门,也可以设立其他非常设性工作部门,都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的上海市轨道交通三号线、明珠线、杨浦线工程虹口区指挥部及上海市北外滩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均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为相关重大市政工程的建设而成立的非常设性机构,其职能主要是负责协调、管理相关工程中的具体事项,并受国有建设单位的委托签订部分合同。虽然这些指挥部均是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特定专属职权的非常设性机构,但其性质仍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99号:钱政德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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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上海市轨道交通三号线、明珠线、杨浦线工程虹口区指挥部及上海市北外滩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均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为重大市政工程建设而成立的非常设性机构,主要是负责协调、管理相关工程中的具体事项,并受国有建设单位的委托签订部分合同。

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特定管理职能的非常设性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亦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既可以设立局、处等常设性工作部门,也可以设立其他非常设性工作部门,都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的上海市轨道交通三号线、明珠线、杨浦线工程虹口区指挥部及上海市北外滩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均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为相关重大市政工程的建设而成立的非常设性机构,其职能主要是负责协调、管理相关工程中的具体事项,并受国有建设单位的委托签订部分合同。虽然这些指挥部均是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特定专属职权的非常设性机构,但其性质仍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99号:钱政德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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