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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10 11:10:58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我省抢夺刑事案件的有关数额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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