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6-06-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或《解释》第18条重申了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解释》第19条根据近年来《盗窃解释》、《敲诈勒索解释》刑确定为犯罪数额的2倍以下、《食品刑案解释》、《药品刑案解释》关于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的规定,居中选择了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倍以下的规定,既体现了对贪利型腐败犯罪的报应性打击,又考虑到罚金的可实际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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