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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贪污案,四川卓安律所何春莉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11-08 16:03:31 浏览:326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W某任四川GLQL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市场开发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负责招标文件采购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费用、伪造收款收据等方式,虚构招标文件的购买费用共计980400元,并在报销后用于个人开支,被指控贪污犯罪。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W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W某符合取保条件。W某在单位正常费用不能正常报销的情况下,动了虚构文件,伪造收款收据等方式报账的心思,在刑事案件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在单位询问调查时,就主动交待了自己的错误,认缴了所有自己以为的报销数额。

Ⅱ、监委立案调查前,W某的案件已经得处理,贪污款全部退回,监委立案调查之前,W某正常工作中,等待单位的调查结果,辩护人认为属于自首。后来起诉书认定了W某的自首情节。

Ⅲ、辩护人希望为W某办理取保,并作不起诉处理。

三、【裁判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认为W某构成自首的意见,因案件金额较大,不同意作不起诉处理,提出认罪认罚缓刑建议,W某接受认罪认罚,法院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理,接受了认罪认罚缓刑建议的刑期,对W某作出判三缓五的缓刑判决。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W某在贪污罪事实不持异议。在W某批捕期间,辩护人为W某申请取保,及自首情况的辩护意见,得到检察机关认定。

因为W某在案发前主动向单位交待贪污事实,且在刑事案件正式立案前,对全部贪污金额退赔,刑法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所以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为W某作为不诉争取。但因为涉案金额较大,不起诉没有争取下来,但检察院采纳了自首,并同意为W某取保。

检察院阶段,W某接受认罪认罚的缓刑建议,一审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最后案件以缓刑结束,W某接受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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