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桂高法会[2015]6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确定全区办理的抢夺刑事案件执行以下具体数额标准: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1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