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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原某公安局局长)涉嫌滥用职权等罪案(代理被告人,被告人因滥用职权、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三罪,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一审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二审只认定贪污罪改判二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2-03-11 09:39:44 浏览:7184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经过:

原北海市某某公安分局长H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决十一年有期徒刑,二审阶段委托龚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龚律师提出,一审认定H某某指令其原下属副局长、刑侦队长和派出所长私自放走私香烟的走私犯,并将罚没款36万元进行侵吞和挪用,只有一比一的口供,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思路:

1、认定上诉人H某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确实、不充分,并且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

2、控诉机关抗诉指控上诉人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也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以为,公诉机关的抗诉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驳回。

3、从证据分析和运用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挪用公款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再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再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畸重。

办案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采纳龚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滥用职权罪及挪用公款罪均不成立,其贪污罪成立,从而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办案心得:

“孤独求胜”,一比一的孤证,应当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认定。

在二审当中,作为辩护人并不针对到底是谁收取了这23万元进行辩护,而是着重进行论述和提出只有一比一的口供,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即不宜认定是H某某收取了M某某的23万元。最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H某某的滥用职权罪及挪用公款罪均不成立,其贪污罪成立,从而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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