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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7-09-25 01:00:02

近日,有网友说自己朋友因为犯了重罪被判死刑,他为了帮助自己朋友,在网上查找资料,然后在法律条文上看到了死刑复核,她想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特点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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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法条链接:

1、《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依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开始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4、1991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有条件地授予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甘肃省(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发出通知:“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除本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

综上所述,相对于其他刑罚来说,死刑是剥夺生命的一种刑罚,是最严重的刑罚,所以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以上就是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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