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都是财产刑,是为了加大罪犯的犯罪成本而设立的,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罚金与没收财产的,这种刑罚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来执行的。罚金需要及时缴纳,那么,罚金与没收财产的执行顺序如何呢?为您辩护网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执行顺序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即使不能得到全部的执行,同一家法院执行时,也不需要人为地区分已经执行的,到底是执行了罚金,还是执行了没收财产。
因为是合并执行的,本来就没有前后区分的必要。
1、对于罚金,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发球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罪犯的正当债务,需从没收财产中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酌情偿还。如果在没收财产中有罪犯侵吞、霸占、抢劫他人的财产,经被害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如果发现罪犯需用没收的财产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应当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执行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罚金与没收财产的执行顺序相关内容,罚金与没收财产不存在执行先后的问题,如果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只需要没收财产就行了。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