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会失去人身自由,但是羁押有期限的限制,法律对羁押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羁押期满的是否继续羁押要进行必要性审查,那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是什么,关于羁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羁押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
1996年对未决羁押的规定粗放、条件宽松、程序阙如,主要表现在:羁押状态与拘留、逮捕措施重合,羁押状态依附于强制措施;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二为一,羁押片面服务于追诉犯罪的实际需要;逮捕的实体条件笼统原则,适用标准不易把握;逮捕适用书面审批程序,诉讼制衡严重缺失;、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同一,适用范围狭窄,难以发挥应有的前置功能或者替代功能。
刑事诉讼实践中,逮捕的异化现象严重,本应作为例外措施的未决羁押沦为常态,表现为构罪即捕的高羁押率、与办案期限一起顺延的长期羁押乃至违法的超期羁押。本应作为诉讼保障手段的未决羁押,往往沦为以捕代侦的侦查措施。更有甚者,在有罪推定观念的主导下,有时沦为预支刑罚的惩罚措施。这种异化的未决羁押现象,严重侵犯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直接影响被羁押人的诉讼防御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后续的刑事诉讼进程和结局。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完善强制措施体系和功能入手,主要是从增强取保候审的前置功能、发挥监视居住的替代功能、实现逮捕措施的兜底功能、赋予被追诉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入手,对未决羁押作了全面的法律规制。其中,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首次设置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权,力图严格控制未决羁押的适用,进而降低羁押率和缩短羁押期限,为屡禁不止的司法顽症——不当乃至违法的未决羁押开出了一张新药方。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重大举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羁押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