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生效或终审判决后,如果发现判决不公或者判决错误,可以依法提出申请或抗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于刑事申诉抗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申诉抗诉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刑事申诉抗诉书范本
刑事申诉申请抗诉书
申诉人∶王XX,男,62岁,汉族,住XX市XX镇XX号,系被害X父亲。身份证XXXXX
申诉人∶郝XX,女,62岁,汉族,住XX市XX镇XX号,系被害X母亲。身份证XXXXX
案由及请求事项:
申诉人对(2011)X刑监字第202号驳回不服。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无范XX一人作案确凿证据,遗漏共同犯,判决不公。根据《》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提起抗诉。
申请重审理由:
一、颠倒是非、隐瞒真象,包庇犯罪,动机目的定性不准。
(2006)X刑初字第三号判决认为,被告范XX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争执中,持械实施杀人。原因是向被害人X“要钱看病”遭拒绝后实施杀人。该认定显然是错误,事实上被告人是早有预谋杀人的动机。
1、判决书第15条证据:XX法院(2005)X民保字1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8月30日64480元法院冻结。
2、判决书第16条证据:范XX供:看病花3520元,又支取10000元;一目了然,原判决认定与法庭证据自相矛盾。
铁证如山!是范XX“独自掌握”并支取使用13520元。剩余64480元8月30日法院冻结。9月28日向X要什么钱?
新证据:2005年第116期9月29日XX公安信息,报道了范XX杀人案的侦破经过,第一时间披露“经审讯,交代早有杀害其妻子X的念头”。证明﹕被告范XX曾如实供认过预谋杀害X。此证椐一晃便被抹杀隐匿,再沒岀现。
X婚生女儿受歧视虐待,2004年二女儿在医院刚岀生被范家卖,X身心受到伤害。
2005年8月16日再次受家暴,X哭着回到娘家,忍无可忍8月17日向XX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从此住在娘家。
9月4日范X父子到王家,范X威胁“离婚要小命”并动手打X,见事不妙王母急拉女儿外逃到村长家,范父子追到,当村长一家面范X还在叫嚣“打你是轻的,非要你小命”,派出所警察曾经到场处理。其后范X四处扬言杀人。
事实胜于雄辩! “离婚要小命”早已付诸于行动,只是未得手。9月28日实施杀人,是范家蓄谋已久报复离婚的必然结果。
8月已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时光可流?判决书上玩“穿越”。公开包庇杀人犯!定性不准。
二、证据不确凿,存在矛盾,庭没没质证,以权代法,枉法判
1、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与尸检四刀伤事实不符。范XX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2、判决书证据范XX现场跑了。“砍一刀、夺刀”三人为什么会“惊人一致”?砍一刀、夺刀” ,另三刀凶手是谁?值得深思!
驳回认为:其如实供述用菜刀及套管扳击打X头部的犯罪行为与尸检报告中“X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的结论吻合,可以认定范XX如实供述自己的,自首成立。
“要钱看病”真实吗?“砍一刀、夺刀”真实吗?十余重伤全在X头部,无抵抗伤。一人如何作案?此重要疑点,他供述了吗?上下唇伤是如何形成?“熊猫眼征”又是如何形成?供述了吗?口供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隐藏真相。主要犯罪事实都没供述,这能叫“如实供述”?这能叫“自首”?
事实证明:范XX根本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法官以自首论,丧天良,违法理。
没有抵抗伤,是此案重要疑点。范XX一人控制X,(两凶器)杀人,不合常理。常人是做不到的。显然:范XX也做不到,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437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证据证明,可认定:杀害X不是范XX一人,毋庸置疑!有共犯。
事实证明:原判决认定,范XX一人所为。违背客观现实!
此案:口供、证言、现场勘查、尸检之间存在矛盾;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确凿证据。庭审没有通知到庭质证查实;程序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笫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实证明:原审判证据矛盾,案情不清,疑点重重。定罪量刑无依据。执法违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枉法判。
驳回称:经查,被告人范XX对作案使用的莱刀、套管扳辨认无疑,现场未岀现其他作案工具,故没有提取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辨认无疑”, 是唯一性不变证据吗?能代替固定证据指纹鉴定吗?范XX四次口供“砍一刀”与尸检事实不符,另三刀凶手是谁?“辨认无疑”能否辨认出凶手?
此案口供与尸检不符,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驳回称“没有提取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无法律依据,不合法。显然:原判决不公正。
驳回称:本院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
刑事诉讼法第204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范XX四次口供“砍一刀、被夺刀”;其哥嫂的证言“砍一刀、夺刀”,范XX的口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证据矛盾。尸检四刀伤,三刀无凶手。
此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并存在矛盾,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在那里?认定范XX一人杀人的确凿证据在那里?
驳回执法违法,睁着眼说瞎话!这样的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吗?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此案:所走的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判决……,是十八年无罪判决的套板。此案性质比十八年无罪判决的呼案、聂树斌案,错的更严重。口供、证言与案件事实矛盾,没有作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确实充分证据,没有可以证明范XX一人作案证据。枉法判。
此案:办案人员不存在失误,是故意!XX高院官官相护,无天无法包庇杀人犯,造就大冤案。
综上所述,法庭审判形同虚设,只是走了个过程,一场虚假审判。不公正!
根据《人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特此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惩贪腐,纠错案,立案重审。还法律公平正义!还百姓明朗晴天!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郝XX
手机:15934373840
2015年3月25日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刑事申诉抗诉重点写好事实与理由。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申诉抗诉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