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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10-02 08:19:13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提交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有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怎么写,关于存疑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存疑不起诉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不起诉13.jpg

存疑不起诉决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4〕XX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91XXXXXXXX,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四川省绵竹市XX镇XX村X组,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14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14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担任北京XXXX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公司德阳分部代理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学费的名义从公司学员周某、罗某某二人处收取学费共计11980元占为己有,并于2013年1月从公司不辞而别,后公司多次电话联系均联系不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收取周某、罗某某二人的教育培训费全部用于个人开支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XX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14日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存疑不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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