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有犯罪行为的,究竟应当判处什么刑罚,是需要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的。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拘役是需要由相关的机关来执行的,那么,拘役所是否为国家机关?为您辩护网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拘役所是否为国家机关
拘役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专门关押被判处拘役刑罚犯人的场所。在我国被判处拘役的犯人,应送拘役所执行。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与之间的一种主刑,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我国分则中除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对某一罪犯是否适用拘役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较轻,只需要处以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需要以短期关押,就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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