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回扣”这个词,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并且人们普遍认为老板助理暗自收送高档收藏品、奢饰品等就是所谓的“吃回扣”。那么这样的认知对不对呢?事实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地规定了老板助理暗自收受收藏品、奢饰品等这样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那么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在哪里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刑事资料并提出以下四点,仅供参考!
一、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
回扣是商业贿赂方式之一
人们普遍认为商业贿赂就是回扣的缘由大多是较片面地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暂行规定》的规定,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二、回扣的概念及其分类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中对回扣作出了明确的概念陈述。具体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形事知识链接。
回扣的类型具体包括以下两种:一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二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罪名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的贿赂方式。针对商业贿赂的认定,我国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作出了明确的陈述。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链接。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实属刑事案件,是要走刑事程序的。在商业贿赂犯罪中,涉及规定的八种罪名有:(1)非国家工作人员;(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3)受贿罪;(4);(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
四、相关刑事知识链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的来说,商业贿赂跟回扣这两个概念就是两个不同的圈子,仅是两个圈有相交点。换句话说,不是所有的回扣都属于商业贿赂,也不是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都等同于回扣。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或者需要法律援助,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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