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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的犯人减刑条件

发布时间:2017-10-04 19:19:13

老话说得好,“世上没有后悔药。”一男子整日酗酒,把自己灌得醉醺醺的,回到家后还对自己的妻儿施加暴力。最后妻儿忍无可忍,两人准备了麻袋以及工具一同在晚上的8点钟等着晚归的丈夫,丈夫回来后,两人便协手把该男子捅死。事后警察调查,检察院来人后该母亲就后悔了——儿子的未来又会是什么样子的呢?出于社会律师对该母亲的怜悯,提出了许多的建议,最终该母亲说服了儿子接受律师的建议——在服刑期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那么像他这样的情况,服刑后能不能减刑呢?服刑的犯人减刑条件有哪些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刑事资料,下面为您一一陈述!
服刑的犯人减刑条件
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一是认罪服法;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是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是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是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是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五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悔改表现突出”是指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或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相关刑事知识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政府能够根据我的表现,念及我的困难,准予假释,我保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继续改造自己,通过合法劳动,解决家庭困难,更要为家乡建设作出贡献,决不辜负党、政府和监狱各级领导及广大管教干部的教育和挽救。
总之,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犯罪分子得到暴力性惩戒,续而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是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必要性进行强制性改造。这是最终的目的,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或者需要法律援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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