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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发布时间:2017-10-04 21:43:13

随着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我国定居或工作,同时外国人犯罪的现象也呈上升趋势,那么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犯罪构成14.jpg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的确认。

(1)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程序。

(二)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可以通过双边警务合作或者国际刑警组织渠道办理。如果我国与该犯罪嫌疑人所称的国籍国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共同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有规定,也可以按照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请求该国协助查明其身份;如果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2、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

(一)需要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3、外国人犯罪案件的通报

(一)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该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双边领事条约或《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对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在华设立使、领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的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领事通报任务较重的副省级城市公安局,经本省(自治区)公安厅批准,可以行使领事通报职能。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国属于强制性通知国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知,不必经其同意;属于非强制性通知国家的,需征求其意见,如其不希望通知,可不予通知,但其须在《关于领事通报的声明书》中注明。

(二)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4.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官方语言为其翻译。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该犯罪嫌疑人承担。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必须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5.探视和通讯。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的探视事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外国人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追究,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注意一些法律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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