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与量刑是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所需要做的事情,对被告人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是需要根据被告人所触犯的罪行和悔罪表现的。可能有的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处以或者等主刑,也有可能适用附加刑,那么,附加刑有几种?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附加刑有几种
(一);
(二);
(三)。
罚金的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例如单位(第387条)和单位(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16条规定,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的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法院是可以附加适用附加刑的,也可以单独适用。即使是单独适用附加刑,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的,当事人仍然是有犯罪记录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