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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发布时间:2017-10-05 16:43:13

如果公安司法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的,这会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因此法律是规定的相应的羁押期限的。但是如果遇到法定事由的,公安司法机关所采取的羁押,是需要重新计算的。那么,怎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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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仍然是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如果侦查羁押期限到期的,是需要及时解除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不能超期羁押。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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