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对于有些刑事证据采取的是用情况说明来证明,那么刑事证据中的情况说明属于什么证据,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刑事证据中的情况说明
一、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
新刑诉法改变了96年刑诉法对证据种类的封闭列举式的规定,对证据采取了开放列举式形式,从“证据有下列七种”变为“证据包括”,情况说明因此在刑诉法上有了一席之地,其被列为“其他证据”形式种类。而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是否满足证据的一般属性,亦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如何质证在第四部分详细论述。
二、如何对情况说明质证
(一)适用证据补强规则质证
如果卷宗中只有一份情况说明证明案件事实,比如鉴定机构中接收人员出具的“样品装于物证密封袋,由银色冷藏箱保存,包装完好,无破损、无渗漏、无凝块”接收情况说明,没有其他证据比如接收时的照片证明,其必然不具有真实性。情况说明从本质上讲属于言词证据,虽然刑诉法只明确规定对被告人陈述补强和印证,但是对于情况说明言词证据亦应当补强,对于只有情况说明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不强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再比如,侦查机关出具的因笔录格式问题没有对第一次讯问制作笔录的情况说明,显然提讯证上有关于第一次讯问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否则人不会发现此问题进而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此时,如果嫌疑人辩称第一次讯问时侦查人员刑诉逼供、非法取证,且能够提供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物、方式、内容,而侦查机关不能出具第一次讯问时的具体笔录格式。在这种情况下,此份说明不具有真实性。
(二)适用关联性规则质证
张少林在“应当限制和规范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中提到:情况说明证明内容和案件基本事实之间无关联性,只不过从表面上看使得案件中的每一个细枝末节问题都得到了说明,整个案件的证据显得更加“丰满”而清晰明了地勾勒出真个案件的完整概貌。故,对情况说明的关联性质证很有必要。方法主要是依照一般逻辑与经验,由证据事实的存在推测某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
比如侦查机关出具的因侦查人员工作失误,漏记讯问地点的情况说明,这类属于对证据程序性瑕疵的补正,具有关联性。判决书中对此份情况说明的回应是“经查认为,根据侦查机关移送的讯问王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二审期间检察院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因侦查人员工作失误,在部分讯问笔录中漏记了讯问地点。鉴于侦查机关已对该瑕疵证据做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不予以排除”,此回应也说明证据补强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具有关联性的情况说明还包括对侦查亲历事实的证明、对侦查手段的证明、对无法查证结果的证明、对证据矛盾的解释、对程序合法性的说明等。如不属于以上,不具有关联性。
(三)适用直接言词规则
情况说明实际上是案件的侦查人员作为案件事实的直接目击者、经历者或者案件证据的收集者、制作者、保全者,对案件事实的感知,理应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尤其是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如果对卷宗内情况说明有背离案件事实的怀疑并且经适用证据补强和证据关联性规则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大胆申请侦查人员出庭,通过当面询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是对情况说明最好的质证方式。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刑事证据中的情况说明要认真分析才能确定其效力。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证据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