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通知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那么刑事传唤由谁审批,关于刑事传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传唤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刑事传唤由谁审批
刑事传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根据规定,刑事传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传唤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