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减轻处罚
亮点:在检察院阶段和法院阶段通过辩护都成功将刑期进行下调,为当事人成功减轻处罚。
封面语:在检察院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两个减轻处罚情节,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五—六年,并处55万元,被告人是所有股东当中唯一一个争取到从犯情节并量刑在七年以下的被告人;在法院阶段历经四次庭审,通过证据辩护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7日,R某与另外三名股东设立广东YA消防设备有限公司,R某占股15%,另外三名股东分别占比35%、30%、20%。YA公司主要生产呼吸面罩。因销售市场影响,经四人商议于2022年7月开始生产伪劣的呼吸面罩、降低价格进行销售。YA公司生产的呼吸面罩有三种,出厂价格6元、13元、17元。经侦查机关核实,截止2023年6月,YA公司生产、销售的伪劣呼吸面罩共计16.6万个,销售金额约为166万元。2023年6月—2023年8月,另外三名股东相继被抓获,R某于2023年7月5日投案自首。
三、办案过程
R某构成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YA公司符合的特征,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进行定罪处罚;YA公司生产的伪劣呼吸器数量未经审计,机关指控的YA公司生产伪劣呼吸器的数量、销售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R某在销售伪劣产品中的地位、作用较小,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认定R某具有从犯、自首两个减轻处罚情节的前提之下,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对其降两档处罚并适用更为适宜;R某到案后积极退赃退赔,真诚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R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现其家中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无法离开R某的照顾,恳请法院对R某依法适用缓刑。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YA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决定生产伪劣呼吸器亦是出于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YA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且YA公司刚开始设立时所生产的呼吸器是合格产品,并非一开始就生产伪劣产品,而是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面临市场竞争压力进而采用更便宜的原材料,导致所生产的呼吸器无法满足安全标准。也就是说,Y某等四人设立YA公司的初衷是通过合法的经营手段获得利益,并非一开始就抱着生产伪劣呼吸器的目的设立YA公司,而是在后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为了生存以次充好,将触媒换成低价的分子砂,因此才构成犯罪,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Y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呼吸器的违法所得最终归YA公司所有,并以分红的形式发给Y某的四位股东。YA公司在生产伪劣呼吸器进行销售后,销售款是归YA公司所有、支配,在用于支付YA公司的必要经营支出之后,YA公司将剩余的利润以分红的方式按照出资比例发放给Y某等股东。即,生产销售伪劣呼吸器的违法所得最终是归YA公司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因此YA公司才有利润用于给股东分红。
综上,Y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呼吸器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按照单位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YA公司生产的伪劣呼吸器未经审计,数量无法核实,公诉机关认定YA公司生产的伪劣呼吸器数量和销售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仅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YA公司生产销售173662个伪劣呼吸器、销售金额104.1972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认定YA公司生产的伪劣呼吸器数量和销售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最终无法进行认定,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案应认定伪劣呼吸器生产数量为112450个,销售金额674700元,并在此基础上对R某定罪量刑。
三、R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四、R某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地位、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形成来看,R某对于设立Y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呼吸器并没有起到决定作用,只是附和或听从;
2、从实行行为来看,R某并非是生产销售伪劣呼吸器的主要实行者,不负责销售,也无销售渠道;
3、从参与程度和行为强度来看,R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呼吸器的主动性低,其工作内容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呼吸器的贡献小。
五、在认定R某具有从犯、自首两个减轻处罚情节的前提之下,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恳请法院判决R某缓刑。
六、R某到案后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1、R某到案后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
2、R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七、R某母亲年事已高,且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其家庭无法离开R某的支撑,请贵院酌情从轻处罚。
八、R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对其适用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R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2、对R某适用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意见,R某的具体情节和饶守荣的家庭情况,对R某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在检察院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犯、自首两个减轻处罚情节,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五—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5万元,是所有股东当中唯一一个争取到从犯情节并量刑在七年以下的被告人;在法院阶段历经四次庭审,通过证据辩护法院最终判处R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六、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当中,首先不能忽视当事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例如本案,R某和另外三名被告人均系YA公司的股东,R某虽系小股东,但股份占比并不小。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不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在前期和检察官进行沟通时,检察官也未表露会区分主从犯。后来辩护人通过论证R某在YA公司的作用和分工与另外三名股东存在显著区别,不区分主从犯将导致量刑失衡,成功为R某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从犯情节,成功将量刑建议调整至七年以下。
但后期在与检察官在沟通量刑时出现较大障碍,而且由于销售金额的计算双方存在分歧,所以虽然量刑建议在七年以下,但当事人并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检察院阶段也成功将销售金额由原来的166万调整为104万元。
到了法院阶段,针对本案销售金额的问题,辩护人与法官进行多次沟通,法院也就本案争议焦点召开庭前会议,并历经多次庭审,最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又将销售金额再次下调至72.6万元,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进行量刑,再次为当事人减轻处罚,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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