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三机关是需要各司其职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审查起诉和提起活动,而人民法院是需要负责审判活动的。有的、被告人可能会被无罪判决。那么,无罪释放是由谁作出的?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无罪释放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一经宣判,就应该释放在押被告人。这主要是由于羁押被告人的理由已不复存在。据的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这种强制措施,目的在于被告人逃避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或 者免除刑事处罚,是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在这种前提下,对被告人继续羁押已丧失法律根据和条件,若 继续羁押就会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诉讼当事人是否上诉或抗诉,都不影响人民法院立即释放被告人。而且对被告人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的,也应依法撤 销。如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该判刑罚,则再按二审判决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是为了使被 告人能够及时恢复人身自由和名誉,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另外,在执行无罪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被告人的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无罪公民的名誉,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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