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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

发布时间:2017-10-16 20:17:33

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要收看守所收押,但是犯罪嫌疑人患有法律规定疾病的,看守所将不收押,那么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有哪些,关于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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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

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相关法律规定

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 押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患有精神病或其它重大疾病等情形看守所将不收押。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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