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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期限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7-09-21 14:41:01

依《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逮捕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属于下列情况,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后依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上述程序延长共三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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