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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法定理由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0-16 20:40:33

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服的,是享有抗诉的权利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刑事抗诉法定理由有哪些?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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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法定理由有哪些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申请检察院抗诉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

4、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启动二审程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在一般情况下,抗诉是可以加刑。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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