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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请求抗诉权

发布时间:2017-10-17 10:20:33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有时我们看到或者听到请求抗诉权,在到底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请求抗诉权呢?它的本质或者说它定义是什么呢?您可曾查过法条,查过相关的法律书本,如果没有,就有庭立方从中整理出来的知识来告诉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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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请求抗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规定,请求抗诉权是被害人的法定权利,请求的对象是检察院。

申诉权是针对生效裁判所行使的诉讼权利。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引起的原因都是不服判决。两者的不同是:

1、行使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请求抗诉权的主体只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申诉权的主体,不仅有被害人,还包括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行使权利的对象不同。请求抗诉权的对象是一审未生效判决,申诉权的对象是生效裁判。

3、行使权利的途径不同。请求抗诉只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

相关法律知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抗诉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只有抗诉的权利,没有上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认为法院的审理不公,判决不当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期为5天,自收到判决书后第二天开始计算。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书后5天内做出决定。

另外,除被害人自己可以提起申请抗诉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抗诉。这里的法定代理人主要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居委会或村委会。这里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前提是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其他的不可以。因此在实践中如果一个人属成年人并且没有精神病,该被害人如果被别人杀死,其家属如果认为审判机关的判决不合理,则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刑事诉讼中的请求抗诉权是被害人的法定权利,理解它的定义的同时,要注意将其与申诉权区分好。区分的同时也能够让您从主体范围、行使权利的对象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等全方面地理解刑事诉讼中的请求抗诉权。但若是您还是有不理解的,请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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