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7-10-17
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身自由,情节严重会构成
一、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起点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构成非法拘禁罪怎样处罚
根据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 罪行为的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非法拘禁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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