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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张慧律师为其辩护,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4-11-01 16:52:40 浏览:509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21年某某清作为某公司的理财经理,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名义,吸收多名投资人投资金额近五百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在缓刑考验期内,经有关机关审查查明,某某清在另一公司工作期间,以公司名义组织团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经审计,某某清在另一公司工作期间吸揽投资款近百万元。

某某清于2022年被公安机关再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情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

【争议焦点】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辩护意见】

首先认定属于同一犯罪事实同一时期先后被不同地区提起公诉,不属于曾经有过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并且重点核实案发前后还本付息情况、复投情况、以及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以此证明其犯罪情节轻微。其次适用新颁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结果。

【案件评析】

回看近些年惩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或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低的被刑事处罚,现如今对于发生的相同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似乎显得不公平。但是,在刑法上,公平原则应当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现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生效,我们应当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会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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