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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0-17 13:59:33

如果行为人要构成犯罪的话,是需要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的。犯罪是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表现出来的,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被人民检察院起诉,那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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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很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寻衅滋事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对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情节轻微的,会当作治安案件处理。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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