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L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202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于2023年11月7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
(一)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立,L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L某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退一步讲,即使认为全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L某也不应当被认定为骨干成员。
(二)SHLW春新区事件中,L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指控L某在SHLW春新区寻衅滋事案中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L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便L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应当认定其属于。
(三)FT事件中认定L某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L某事前未参与曾某某等人与FT集团的经济纠纷,事中没有参与双方之间的抓扯。L某没有通知其他人到FT集团。L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
1.事前L某与ZJC项目无关、事中冯某某、卢某某等人未与L某协商,L某与冯某某、卢某某等人无寻衅滋事的故意。
2.L某不是组织者,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且L某及其邀约的人均未有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未实施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3.关于FT公司门锁等财产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违法、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L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商户阻挠企业正常经营,存在过错,企业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未果情况下,采取私力救济途径将商户搬离且事后进行补偿,将其可能存在瑕疵行为与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一样进行刑事处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L某没有参与决策,没有参与GK公司会议,没有实施或安排人员实施强拆行为,也没有实施或安排人员实施协助强拆,其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拆迁现场是为了防止误拆。
3.L某的主观认识是公司决定将商户物品搬离商铺,而施工班组人员实施的强拆行为超出L某的认识范围,属于行为过限。
4.被损毁财物的价格认定存在标的物灭失、图片来源不明等问题,不能作为损毁财物价格认定的依据,建议不予采信。
5.即便构成,L某也具有法定的自首和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五)L某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1.L某没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未影响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2.即使L某涉嫌犯罪,因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不承担刑事责任。
3.即便是构成妨害作证罪,也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裁判结果】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四、【办案随笔】
法律知识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需要不断的学习才能应对不断发展的社会;而办案的技巧和能力要在熟练的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相互的学习、借鉴、交流以及实践、探索而得以提高。
本案涉及面广,涉案人员众多,可能是近几年来最大的涉黑案件。近年来,国家一直将黑社会势力作为重点打击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辩护工作的困难性,对于当事人L某的辩护工作,我们一直坚持无罪辩护,为此也是不放过每个细节,寻找有力事实。
即便紧锣密鼓的进行辩护的准备工作,我们仍然重视家属情绪的安抚问题,注重客户体验,这也是卓安一直追求和坚持的方面。每次会见情况都及时和家属交流沟通,时常和家属见面,从法律的角度客观分析案情,从主观情绪上理解并安抚家属。
案件的结果也许差强人意,但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尽全力为当事人辩护仍然是宗旨。
每办结一个案件,都要及时做好总结,从案件线索的发现到查处经过,从办紫策略到办案程序,从杂发背最到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措施,都要进行回顾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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