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界对看守所进行改革都有一定期望,有学者建议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那么看守所改革最新消息是什么,关于看守所改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看守所改革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看守所改革最新消息
一片争议声中,备受关注的看守所立法迈出实质步伐。近日,公安部网站公布《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长期呼吁改革的看守所管理体制问题,这份由公安部主导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延续现行做法,规定看守所工作仍由公安部门主管,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
公安部称,以1979年首部《》为主要依据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在立法思想、保障诉讼、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滞后于国家法制发展,制定《看守所法》意在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
因、超期羁押和非正常死亡案件时有发生,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和监督等问题成为学界和社会关注重点。受访学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写入立法目的,增加为辩护人提供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内容,值得肯定;但征求意见稿继续规定看守所由公安部门管辖,缺乏对看守所管理体制的研究和变革,无疑是一大遗憾。
宣示尊重和保障人权
征求意见稿用“、被告人”代替27年前写入《看守所条例》的“人犯”一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向财新记者表示,这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宣誓性的表述写入立法目的,也值得肯定。
与《看守所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为辩护人提供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等方面的内容,将实践中已有措施以立法形式固定。
例如,征求意见稿第21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医疗卫生工作应当列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当地公立医院或者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看守所设立卫生所和医院分院承担医疗工作。每个地、市、州、盟应当依托看守所建设监区医院,由当地公立医院或者社会医疗机构承担所辖看守所患有艾滋病、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及必须羁押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疾病治疗、医疗保健工作。
上述规定意在强调保障人权。“看守所医疗社会化在2009年之后被提出,即看守所医疗要用社会医疗资源来覆盖。此前颁布有专门条例,此次立法得以巩固,还新增严重疾病必须社会医疗机构承担治疗和医疗保健工作和疾病预防等两个方面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第34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检察院。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
羁押必要性审查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目的是严格限制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提高、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比率,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高一飞表示,长期以来,通过看守所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一直受限,基本上是一个很空且没有实施过的程序,看守所立法得以巩固和细化并提出方式和效力,有望推动制度落实。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看守所改革的实施方案。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看守所改革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