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人民法院要对刑事案件开展审理活动,是需要确定哪个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如果多个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话,为了解决争议,是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那么,刑事指定管辖期限如何呢?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刑事指定管辖期限需要在刑事审理期限内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由于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按照第一种处理办法,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还需要进一步熟悉案件情况,然后再移送起诉,这可能会增加工作量,影响诉讼效率,但由于相应的检察机关具备对该案的公诉权、相应的审判机关具备对该案的审判权,避免了一些汇报、协商、指定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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