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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犯了什么罪

发布时间:2017-10-31 08:36:43

在国有企业上班的人员称为国企人员,国个人员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追究,那么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犯了什么罪,关于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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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犯了什么罪

一、刑法意义上的“国企工作人员”身份问题。

国企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起称为国家工作人员。简单的说,就是国有单位里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单位(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企工作人员,既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同于一般公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点是,在身份上都是国家公职人员,薪水是国家给的;不同点是国企工作人员没有社会管理的公权力。所以都可以构成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比如贪污、受贿,但不能构成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那些犯罪主体,比如渎职罪,包括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与一般公民的共同点是,在法律的一般主体上是一样的,都是法律的相对人,都可以构成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的犯罪主体;不同点是,你是公职人员,如果犯罪了那你首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所以,对公职人员的有些犯罪,处理的就要比一般公民重一些。比如,你拿了单位的钱,5000元就够贪污罪了,就可以追究你刑事责任,到10万元就要判10年以上。而民营企业的职员,要拿够10000元以上才够职务侵占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10万元才判5年。同样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企工作人员,最高可以判死刑,但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受贿再多也最多判处15年,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

讲这些,主要是说,我们国企工作人员是一个特定的群体,有着特定的身份。刑法有大量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其中又有许多专门针对国企工作人员的规定,它规定的这些罪名,都只有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国企工作人员这个主体才能构成的,属于职务犯罪的范围。其他身份的人,沾不上这些罪名。因此,作为国企工作人员,就应该比一般老百姓更注意自己的法律义务,更加谨慎处理与工作有关的问题,防止无意中把自己陷于法律的不利境地。

二、与国企工作人员有关的罪名。

(一)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刑法罪名。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这是从民法的“竞业禁止”演化而来的,内容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起刑的标准是“获取非法利益十万元以上”。也就是说,这个钱你不该挣,挣少了可能还仅仅是民事官司,挣多了够十万元了,那就要追究你刑事责任了。

这个罪名,有两个限制条件:一个是限于国有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只是民事纠纷,把不该挣的钱还给任职的公司就没事了。再一个是限于特定的高管职位。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这个罪名规定的内容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分三种情形:

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③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上述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的起刑点,也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如果没造成那么大的损失,但“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或者影响恶劣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把生意交给熟悉的人,一般也就是亲友来做,这本身是很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但前提一定要是在同等条件下把生意交给亲友,不能给人以肥了亲友、损害了企业的嫌疑。你坚持了这一条,就很难追究到你的法律责任。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造成多少损失够坐牢的呢?“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企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停产、破产的,或者因为你滥用职权,造成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停产、破产的,就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要是徇私舞弊发生这种情况的,从重处罚。量刑幅度还是三年以下、三到七年。

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以上讲的几个罪名,可以说是对象特定,都是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所谓“损公肥私”,因为个人或给亲友占便宜而损害了国家利益;一是失职,因为不负责任、或者工作能力不够等给国家造成损失。

(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的、企业的、事业的,都可以构成的罪名。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要注意,经常存在的误区有两个:一个是在集体贪污中,认为自己分了多少钱,就对多少钱负责,分的少了就无所谓,责任不大。这是不对的。你帮助实施了贪污,又发扬了风格,一分钱也不要,那也一样按贪污罪的共犯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犯罪数额也仍然按照总数计算,大家都是按照总数计算。比如你一个人贪污了10万元,按照法律应该判至少10年;三个人一起贪污了10万元,如果所起的作用一样的话,那这三个人也是都要判10年,不是说你才分了3万元,就判你三年。

再一个经常认识错误的是,对自己承包的国有公司、企业、车间等,认为不会构成贪污罪。但实际上,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受贿罪

受贿罪。一般也都明白,其核心是利用职权给别人办事,因为办这个事又收了人家钱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但对有些事情,大家不一定认识的清楚。比如,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再比如,家属接受了礼物,那要看你是否知道,还要看送礼的人是否有请托事项。如果你知道家属收了礼,不管是事前知道的还是事后知道的,同时送礼的人又有事求你,求你的事跟你职务或身份有关,那不管这个事情你有没有帮人家办成,你就可以被定性为受贿了。再比如,你在这儿当官,家属出去做生意,你家属的生意伙伴直接或间接利用了你的职权,最后让你家属赚到了钱。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干股的情况肯定是了——什么是干股?就是你没出资,就得到了公司、企业的股份。因为市场是基本公平的,交易双方是对等的,有交易就要有对价,但你不付出就有了回报,不拿钱就占了人家股份,这是不对等的、没有对价可说的,当然就是受贿。当然从咱们社会的潜规则上,你可以认为是对等的,有对价的,我利用权力给你赚了钱,你当然要给我分点儿,但这个说法是桌子底下的,不是法律上的。如果不是干股,是正常投资,那么即使你家属投资的这个企业多多少少也利用了你的权力,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个东西没有办法定性。

3、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应该说,挪用公款是国有企业中经常触雷的一个区域。其核心问题是,是否以“个人名义”借钱给其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解决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不要悄悄的借,要正大光明的借,有集体决定,有借款协议,有财务审批手续,那你借给谁都不怕。还有一点,不管借给谁钱,你自己千万不能拿任何好处,好处都要给公家、给单位。这样你既做了好事,也不会给自己带来危险。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上两罪立案追诉标准:30万元人民币。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国企人员滥用职权要受到法律追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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