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滥用职权,作为法官更应该遵守法法,更不能滥用职权,那么法官滥用职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关于法官滥用职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法官滥用职权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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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滥用职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一、法官滥用职权可以行政诉讼吗
“滥用职权”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之一。同时,行政滥用职权是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然而何为行政滥用职权,我国立法却未作明确规定。如何正确认识和界定行政滥用职权,我国行政法学界也认识不一。
究竟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纵观各国行政立法,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例如在英国,滥用权力仅作为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把滥用职权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不合理地行使权力;美国的法官认为,用专断的或反复无常的方式行使裁量权就是滥用该权力的行为。在法国、德国,权力滥用是指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违反法律的目的。
国内比较有影响力的占主流的观点是将“滥用职权”等同于“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职权与滥用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同一概念。持该观点的主要有:?罗豪才:“滥用职权是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应松年:“滥用职权,即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权限范围内违反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朱新力:“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权限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④胡建森:“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系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不限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羁束裁量权也可能被滥用,因此,滥用职权与滥用自由裁量权之间不能划等号。如有学者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只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除了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外,滥用职权还包括滥用其他权限的行为。”
台湾学者认为,如果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根据裁量规定的法律目的进行裁量,或者在具体案件上,进行利益衡量时,未充分的考虑有关行使裁量权的基准性观点(根据该裁量规定,应就各种公益及私益妥为衡量),漏未斟酌涉案因素,或追求不当目的,即均构成裁量滥用。
综上述,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因其故意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和精神,也就是指行政机关不遵守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规定有关法律限制或法规限制,不遵守自由裁量规范的目的,不遵守法定目的,或者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没有权衡有关侧重点致使其行为具有瑕疵。
二、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首先,关于自由裁量的表现,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概括为两种:一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取某种法定措施,此所谓决定裁量;二是在各种不同的法定措施中,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选择哪一种,此所谓选择裁量。
而关于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各国有不同的表述。在英国行政法中行政滥用职权被归纳为三种情况:
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②与法律不相关的考虑;
③不合理的决定。
美国学者则将滥用自由裁量权概括为六种情形:
①不正当目的;
②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
③错误的法律或错误的事实;
④遗忘了其他有关事项;
⑤不作为或迟延;
⑥背离了既定的判例或习惯。
法国行政法上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
①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集团利益;
②行政主体的行为虽然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特殊目的;
③不按法律要求适用程序,如用司法程序代替行政程序。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法官滥用职权要受到法律追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法官滥用职权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