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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2 08:00:43

类似人类病死和老死等正常死亡事件不仅经常见诸报端,在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发生,与之对应的非正常死亡,就更加普遍了。若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具体应该如何处理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关于非正常死亡处理办法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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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正常死亡?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二、非正常死亡处理办法

非正常死亡必须进行法医检验,以确定死因。地方公安机关通行规定: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后应给予复检。另外,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经批准后应允许保留一段时间。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综上所述,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对于尸体不可随意处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以上就是有关非正常死亡处理办法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非正常死亡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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