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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要特征

发布时间:2017-11-05 15:12:43

拐卖妇女儿童,不光会摧毁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还会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和肉体上的伤害。那么大家知道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要特征吗?下面庭立方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jpg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要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

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

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

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

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此外,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可以肯定的是,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但现实生活中,有的妇女因为生活困难等原因,愿意甚至主动让他人出卖自己,对出卖者的行为应否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尚需研究。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女习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帮助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诉,只要满足上面说所的内容之一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以上就是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要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广大网友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知识上的疑惑,欢迎来咨询庭立方的相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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