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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未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11-05 17:00:43

市民一听到诈骗,就像炸弹快爆炸前预警系统响铃场面混乱的情形,追根结底,这些诈骗分子的行为固然恶劣,但也是逃脱不了法律处罚的,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令人意外的是,在刑事处罚中,有这一情形让有关部门摸不着头脑——诈骗行为实施了但没有成功,或者意图诈骗但是没有开始实施就已被警方扼杀在摇篮里的,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诈骗未遂,像类似这样的案件,司法部门又该如何认定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有关诈骗未遂的认定的事项,欢迎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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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未遂的认定

《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诈骗未遂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诈骗(未遂)罪。

何为情节严重?首先《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诈骗的目标为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的: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上述规定属于明确的几种“情节严重”的情形,至于是否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作出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我们只能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诈骗未遂犯罪予以认定。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司法机关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不宜作出扩大性解释的。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诈骗(未遂)罪的犯罪数额不一定非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同样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这种观点直接违反了《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其次,数额较大只是诈骗犯罪的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再次,对于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诈骗未遂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另外,《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诈骗未遂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即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对于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当然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不用另外作出规定。因为,对于财产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基本情形,没必要作出特别规定。

有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在《刑法》相关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诈骗未遂如何认定以及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但在《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以及《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中,明确地解释了诈骗未遂的认定以及处罚标准的相关事项。任何的诈骗分子都逃脱不了法网,都不应心存侥幸,勇于犯罪。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或者需要律师援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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