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两个突出特点,一个特点是隐蔽性,主要指具体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另一个特点是迷惑性,这个特点在贪污侵占型和挪用型职务犯罪案件中更为常见。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这两类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利用公司治理结构和新型金融资产来掩盖犯罪行为,为办案机关鉴别犯罪、收集证据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针对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特点,在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三点:一是要高度关注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问题。这里的相互印证并不是说全案证据都完全印证,也不是行受贿双方言词证据的高度印证,而是要特别注意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尤其是在言词证据之间两两高度印证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对其真实性的审查和判断。比如,对10年前的行受贿行为,如果行受贿双方能够在十年之后均精准无误地描述当年行受贿时有关财物的外包装、双方谈话沟通的细节、行受贿地点的具体特征,办案人员就要考虑,这样的印证是否符合常情常理和人的基本记忆规律,是否存在串供或者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进行印证。
二是要特别注意收集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特别注意收集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三是要特别注意取证的合法性。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明确的规范。审判实践中,已经有人民法院要求调查人员出庭就调查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在不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辩护人会申请调取调查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当然,取证合法性并不仅仅局限于言词证据。对于电子数据、辨认笔录、会计鉴定意见等等所有的证据种类,都应当严格按照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收集。二、实务操作:职务犯罪取证具有较大难度,应当始终坚持取证合法性、关注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问题、重视直接证据、客观证据的收集等。-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