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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11-28 17:41:46 浏览:9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敲诈勒索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结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点:打掉三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并且判罚比同案人轻

焦点:L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的次数;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犯罪

封面语:L某被控伪造记者证并参与敲诈勒索9起,金额合计47059元。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打掉了其中3起敲诈勒索事实,金额降为了20299元,最法院判处被告人L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案情简介

敲诈勒索罪事实:

2021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A、B、C等人假冒记者以采访曝光、执法检查等方式对这些地区里的一些砂石场、厂矿等企业涉环保等问题进行要挟,进而索取钱财。C通过他人购买“记者证”,并发展L某为其组员(写手)。C、L某接受A的安排,为A组织在实施具体敲诈勒索等犯罪时,针对不肯配合的被害人通过其上线或其本人所在的“某新闻社”(境外媒体)发布相关企业的负面新闻,引发负面舆情,给当地政府以及相关企业施压,达到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A组织通过“线下”实施敲诈勒索等行为,“线上”利用负面新闻要挟的方式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以A为首,以B、C、D、E为重要成员,以F、G、H、I、L某、J为一般成员的涉网络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L某共参与了9起敲诈勒索事实,合计47059元。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

民警对L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搜查到中国某新闻通讯社记者证一本,中国某新闻通讯社新闻采访证一本,某新闻网络电视台记者证一本。经中央某部某监管局证实,L某没有从事新闻工作者资格,未曾向L某颁发过任何证件。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后,一共会见了9次。

2、刑事拘留的30天内申请了取保候审被拒;呈捕期间提交了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也被拒。

3、直到审查起诉阶段看到卷了,才发现当事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但自己都不知道怎么跟C以外的人有关的。重新调整辩护策略,认为就算构成犯罪,也只是构成敲诈勒索罪一罪,且是从犯,建议不予起诉。

4、经过量刑协商,但家属认为量刑建议不合理,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5、参加了持续三天的庭前会议和庭审。

四、办案思路

一、L某不属于A犯罪团伙的一员,更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理由:

1.L某和A团伙的人互不相识,不在“某某生态环境监察组工作群”中也不是L某公司的股东、员工。

2.指控L某和A团伙证据仅有A、D、F、J的审前供述和辩解以及L某2018年以前注册使用过的微信号,但以上四被告人的供述不真实、不合法和不符合常情,虽然据A的微信显示,其加了L某在2018年之前注册使用的微信,但该微信号在2018年L某就放弃使用了。公诉机关当庭认为C和L某单独成立A团伙的一个作案小组,和A团伙交叉,但没有证据和事实依据,仅是因C、L某发表的文章可能被A团伙看到并利用。

3、在案没有证据证明L某曾和C以外的人一起去过现场。

二、起诉书指控L某参与了敲诈勒索第3、5、6、15、17、21、30、31、32共9起事实,辩护人认为L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实施任何威胁的行为,且指控参与的5、15、31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L某一直认为其持有的记者证和新闻采访证是真实的,主观上没有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L某所持的以上证件,系C帮其办理,L某没有伪造的行为,且L某给付4000元系在取得证件后,为了在网站上发布文章而给付的发布费。故,L某亦没有买卖公文或印章的行为。

四、L某驾驶的小汽车不是专门的作案工具,应当发还给L某。

五、办案结果

L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一万元。

六、办案心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上认罪认罚从宽,但由于没有经过充分的辩论,控方不太容易接受辩方的意见,缺少了“协商”的环节。所以,如果认为在案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有误,或者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合理,要敢于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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