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结果:一年四个月,并处10000元
亮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
焦点: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认定、自首认定
封面语: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Z某的辩护人。郭秋燕律师通过阅卷,庭审中的对Z某的发问,庭审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的发表,最终Z某的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1日,Z某为R某和C某1提供食宿和中转帮助。2024年6月22日,Z某为L某、S某、F某和C某2提供食宿和中转帮助。2024年6月22日,Z某被查获,当日Z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Z某;次日,Z某被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三、办案过程
本案受援人Z某是一名外国籍人,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迅速为其展开了以下工作:
①到法院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②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提写质证提纲、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
③客观原因,在庭前无法会见;在开庭审理前半小时,方得会见。经会见,承办律师了解到Z某被抓获当日未有抗拒抓捕等情形,了解到携带随身物品情况、核对起诉书指控的两起事实、证据情况等,Z某同意承办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①罪事实上,Z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
②从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上,Z某的社会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低。
③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④支持被告人Z某某离自愿认罪认罚,服从人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当庭发表的从宽量刑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其在本案中获利情形,建议减少罚金,对Z某从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Z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Z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VIVO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办案心得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大吸引了经济实力不如我国的周边国家的外籍人员到我国务工、旅居等,同时,也吸引着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外籍人员。偷越国境罪是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外籍人员最常涉及的一个罪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在我国境内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中国司法机关均享有管辖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解释以及我国同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施以法律援助:(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三)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四)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五)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本案受援人Z某是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保障其诉讼权利,承办案件的机关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援案件无小事,遇到了就要全力以赴。作为Z某的辩护律师,承办律师尽到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维护了我国法律的权威、祖国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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