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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7-12-14 11:24:53

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呢,接下来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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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以上就是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如若您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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