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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前罪判缓刑算吗

发布时间:2017-12-14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以上刑罚的在考察期限内再次犯案的犯罪分子,而特别累犯则是指两次或多次犯同种罪的犯罪分子。那么,如果一个犯人前罪被判缓刑,再次犯案这算累犯吗?庭立方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累犯10.jpg

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累犯及其处罚原则:“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从追求法治的衡平性出发,笔者认为,累犯制度和缓刑制度的交叉适用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缓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处较轻刑罚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其原判刑罚,将其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考察的一种刑罚制度。它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在具体应用刑罚上的一项制度。综合我国刑法设置缓刑制度和累犯制度的宗旨,以及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前罪宣告缓刑的宜排除在累犯之外。

首先,现行刑法没有将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情形排除在累犯之外,不符合我国刑法设置累犯制度的宗旨。我国刑法设置累犯制度,对累犯从重处罚的本意,是为了遏制已经犯罪且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再犯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分子。其打击的重点是那些实施性质较恶劣、危害较大的犯罪,在前罪被处罚后短时间内又实施较为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之所以将过失犯罪(不管是前罪,还是后罪为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以及将“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构成累犯的一个必要条件,正是体现了这一立法本意。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如果不管是否宣告缓刑,都纳入可以构成累犯的范围,就违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事实上过分地扩大累犯的范围,与刑法设立累犯制度的宗旨不符。

其次,将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情形排除在累犯之外,更具有科学性,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目前,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否构成累犯,不管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之所以产生分歧,是因为理论界、实务界对缓刑犯是否被执行过刑罚产生分歧和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缓刑是附加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如果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既然不再执行,那么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就没有被执行过刑罚,他们就缺少构成累犯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构成累犯。而且,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接受了改造,悔过自新,更不应认定其可以构成累犯而对后罪从重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缓刑犯交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考察,这也是一种执行方法,缓刑考验期满应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可以构成累犯。这种分歧的存在,说明刑法对累犯的设置还不够科学。刑法应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宣告缓刑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累犯,以进一步增强累犯制度的科学性,消除不必要的分歧,更便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

最后,现行规定延长了缓刑犯构成累犯的期间有失公平。由于缓刑考验期要比原判有期徒刑的期限要长得多,这必然将延长缓刑犯构成累犯的期间。比如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宣告缓刑执行原判,算上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那么其构成累犯的期间是六年内。而宣告缓刑三年,其构成累犯的期间则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八年内,而且先行羁押的期间并不折抵缓刑考验期,这对缓刑犯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建议将刑法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宣告缓刑的除外”。

综上所述,前罪被判缓刑的再次犯案并不会被认为是累犯,但是在案件判决时,考虑到前科问题有没有好好接受改造的嫌疑,因此,仍会考虑从重处罚。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缓刑与累犯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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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以上刑罚的在考察期限内再次犯案的犯罪分子,而特别累犯则是指两次或多次犯同种罪的犯罪分子。那么,如果一个犯人前罪被判缓刑,再次犯案这算累犯吗?庭立方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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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累犯及其处罚原则:“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从追求法治的衡平性出发,笔者认为,累犯制度和缓刑制度的交叉适用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缓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处较轻刑罚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其原判刑罚,将其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考察的一种刑罚制度。它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在具体应用刑罚上的一项制度。综合我国刑法设置缓刑制度和累犯制度的宗旨,以及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前罪宣告缓刑的宜排除在累犯之外。

首先,现行刑法没有将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情形排除在累犯之外,不符合我国刑法设置累犯制度的宗旨。我国刑法设置累犯制度,对累犯从重处罚的本意,是为了遏制已经犯罪且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再犯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分子。其打击的重点是那些实施性质较恶劣、危害较大的犯罪,在前罪被处罚后短时间内又实施较为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之所以将过失犯罪(不管是前罪,还是后罪为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以及将“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构成累犯的一个必要条件,正是体现了这一立法本意。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如果不管是否宣告缓刑,都纳入可以构成累犯的范围,就违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事实上过分地扩大累犯的范围,与刑法设立累犯制度的宗旨不符。

其次,将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情形排除在累犯之外,更具有科学性,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目前,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否构成累犯,不管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之所以产生分歧,是因为理论界、实务界对缓刑犯是否被执行过刑罚产生分歧和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缓刑是附加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如果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既然不再执行,那么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就没有被执行过刑罚,他们就缺少构成累犯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构成累犯。而且,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接受了改造,悔过自新,更不应认定其可以构成累犯而对后罪从重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缓刑犯交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考察,这也是一种执行方法,缓刑考验期满应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可以构成累犯。这种分歧的存在,说明刑法对累犯的设置还不够科学。刑法应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宣告缓刑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累犯,以进一步增强累犯制度的科学性,消除不必要的分歧,更便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

最后,现行规定延长了缓刑犯构成累犯的期间有失公平。由于缓刑考验期要比原判有期徒刑的期限要长得多,这必然将延长缓刑犯构成累犯的期间。比如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宣告缓刑执行原判,算上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那么其构成累犯的期间是六年内。而宣告缓刑三年,其构成累犯的期间则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八年内,而且先行羁押的期间并不折抵缓刑考验期,这对缓刑犯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建议将刑法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宣告缓刑的除外”。

综上所述,前罪被判缓刑的再次犯案并不会被认为是累犯,但是在案件判决时,考虑到前科问题有没有好好接受改造的嫌疑,因此,仍会考虑从重处罚。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缓刑与累犯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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