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诉讼案件中,法院开庭后,被告和原告一般情况下都要出庭,如果出现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就会出现缺席审判的情况,那么,被告缺席怎么认定原告证据?庭立方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席仅指当事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没有提交答辩状或者虽然到庭但不进行辩论并不构成缺席,不能适用缺席审理。之所以会出现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主要的原因有:
(一)知道自己肯定会败诉,因此不愿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
(二)故意拖延诉讼。
(三)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被告并不知道有人对其提起诉讼或者法院传票的内容不为被告所知晓。
(四)被告下落不明,按公告方式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导致缺席审理。审判实践中以此种情形居多。
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被告没有出庭,如果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相关性,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材料后也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请咨询庭立方的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