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或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矣。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教唆别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
但是教唆犯并不必然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要把教唆犯与教唆无的人犯罪区别开来。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犯罪能力指行为人实施故意犯罪活动所必需的智力、体力条件和某种特殊技能,是犯罪成功的保证。各种犯罪活动从犯罪目的的确立、犯罪动机的产生、作案手段的选择到犯罪活动的实施及逃避惩处,都需要各不相同的犯罪能力。犯罪能力和是否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关。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杀人的刑事责任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