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顾名思义,是指债权人为了索要债务而去非法拘禁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相关的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案件复杂时,给此类行为是否定罪或者定什么罪存在较大差异。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概述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采取拘留、禁闭、扣押等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索债型非法拘禁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一,主观上必须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第二,客观上必须采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债务而绑架、非法扣押债务人或与债务人与关系的人,从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种犯罪类型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犯罪的前提。如下面案例:赵某曾经向孙某借钱,一直没有归还,孙某经过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16日伙同自己的朋友刘某、吴某、金某将赵某用刀逼住将其从家中带走,并对其进行了殴打,强迫赵某向家人要钱。
索要金额明显超出实际存在的债务数额中“明显”的判断标准问题
案例一:2005年3月,李某等人驾车到佛山将梅某用手铐铐起带走,然后以杀死梅某相威胁,多次打电话给梅某的弟弟梅X,要求梅X归还其父生前欠款40万元。其后,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广州某酒店将李某抓获。检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一、二审法院也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例二:孟某伙同他人将只欠其9900元赌债的岳某亲属索要3万元,孟某被法院判处。
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索要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财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因其行为已带有“借机勒索”的性质,可依照绑架罪定罪处罚。案例一中李某向梅X索要的40余万元的欠款很显然没有“明显超出”债务数额,而案例二中孟某向岳某亲属索要的3万元很显眼已经“明显超出”了9900元的赌债。故而案例一中李某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案例二中孟某被认定为绑架罪。
但是在实践中怎样认定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索要的财物是否明显超出债务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中的“明显超出”怎样判断,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或第三人索要的财物超出债务数额多少才算“明显”超出呢?显然在全国范围内对“明显超出”的标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区的标准也南辕北辙。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索要的金额超出实际债务数额一倍及其以上就属于“明显”超出实际存在的债务数额。
通过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某人行为是否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就是要看拘禁人与被拘禁人(或被拘禁人相关人群)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诸多问题的界定,我国相关法律还未有明确标准。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