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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造成冤案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8-01-02 17:12:53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3.jpg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知道,刑讯逼供造成冤案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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