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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逼供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3 08:36:53

在刑事犯罪中,司法工作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从他们口中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刑事办案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在具体的犯罪中,有的工作人员使用了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取证,例如审讯逼供。那么审讯逼供的有关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jpg

一、含义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二、关于侵害对象的规定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上就是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如若您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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