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出售伪造的发票数额巨大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8-01-04

出售伪造发票数额巨大的,必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出售伪造的发票数额巨大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那么,其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呢?庭立方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jpg

第一种意见是"50万元以上"

该意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最高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第二种意见也是"50万元以上"

但该意见理由不同于第一种意见,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电话答复指出,"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三种意见是"250万元以上"

该意见依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但是与第二种意见有不同理解。该意见认为,同样是涉税犯罪,根据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最高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也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从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看,两罪并无多大区别,仅因制发解释的时间不同,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却相差数倍。因此,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50万元以上,这才能体现罪刑相当原则。

当然,笔者在与办案人员沟通中,持第一种意见者会反驳说:"第三种意见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这类电话答复并不是司法解释,第一种意见毕竟依据的是司法解释,两者相冲突时,应当以位阶高的司法解释为准。"

而持第三种意见者则回应: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有关内容已纳入1997年刑法,针对该决定的1996年"最高法解释"失去了解释的对象,应当视为自动失效,"最高法解释"规定的"50万元"数额标准也就不再适用了。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发票数巨大的认定标准不一样,在沿海地区可能适用于250万以上为巨大数额。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发票数额巨大司法解释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出售伪造的发票数额巨大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8-01-04

出售伪造发票数额巨大的,必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出售伪造的发票数额巨大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那么,其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呢?庭立方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jpg

第一种意见是"50万元以上"

该意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最高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第二种意见也是"50万元以上"

但该意见理由不同于第一种意见,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电话答复指出,"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三种意见是"250万元以上"

该意见依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但是与第二种意见有不同理解。该意见认为,同样是涉税犯罪,根据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最高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也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从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看,两罪并无多大区别,仅因制发解释的时间不同,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却相差数倍。因此,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50万元以上,这才能体现罪刑相当原则。

当然,笔者在与办案人员沟通中,持第一种意见者会反驳说:"第三种意见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这类电话答复并不是司法解释,第一种意见毕竟依据的是司法解释,两者相冲突时,应当以位阶高的司法解释为准。"

而持第三种意见者则回应: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有关内容已纳入1997年刑法,针对该决定的1996年"最高法解释"失去了解释的对象,应当视为自动失效,"最高法解释"规定的"50万元"数额标准也就不再适用了。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发票数巨大的认定标准不一样,在沿海地区可能适用于250万以上为巨大数额。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发票数额巨大司法解释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