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童某向蒋某购买了一件象牙雕件制品,后经鉴定,该象牙的物种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重4.9千克,价值人民币204168元。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十年。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不构成此罪;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鉴定报告不合法;4、即使构罪,被告人构成立功。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刑终262号
被告人杨某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针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指控,根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本案的焦点在于鉴定的金额为204168元,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按照法律规定即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通过律师的辩护,本案虽然仍然维持原判,但是启动了对该象牙的重新称量等程序,取得了被告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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