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27日正式公布,将从10月1日起施行。庭立方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国务院第75号)有关问题的解释。人身伤害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等级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的分类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7年)中第六条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三)交通事故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的分类为: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财产损失3万员以下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经济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